赠与公证细则
【颁布单位】 司法部 【颁布日期】 19920401 【实施日期】 19920401 【章名】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赠与公证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 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,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。 赠与人、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 第三条 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、受赠人收受赠 第四条 办理赠与公证,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,受赠人的受赠 第五条 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。赠与人是 第六条 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,经公证后,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办理赠与书、受赠书、赠与合同公证,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 第九条 申办赠与书、受赠书、赠与合同公证,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 (一)当事人办理赠与书、受赠书、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; (二)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; (三)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; (四)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身 (五)赠与书、受赠书或赠与合同; (六)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,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; (七)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予受理: (一)当事人身份明确,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 (二)赠与财产产权明确,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,赠与合同已达成协 (三)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,不得违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、规定; (四)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; (五)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。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通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,应按《公证程序规则(试行)》第 (一)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,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; (二)赠与财产状况: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值,不动产座落地点、 (三)赠与财产产权来源,有无争议; (四)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,占有、使用情况及抵押、留置、担保情 (五)赠与形式; (六)赠与书、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; (七)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; (八)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。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,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房地产政策、规定,向 第十二条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: (一)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家庭住址; (二)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,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; (三)赠与财产状况: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值,不动产座落地点、 第十三条 受赠书的主要内容: (一)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家庭住址; (二)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,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; (三)受赠财产状况: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值,不动产座落地点、 第十四条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: (一)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家庭住址; (二)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,赠与、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; (三)赠与财产状况: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值,不动产座落地点、 (四)违约责任。 第十五条 赠与公证,除按《公证程序规则(试行)》第二十三条规 (一)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,行为合法; (二)赠与人必须有赠与能力,不因赠与而影响其生活或居住; (三)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,有无争议; (四)赠与书、受赠书、赠与合同真实、合法; (五)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赠与,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: (一)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二)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; (三)赠与书、受赠书、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、合法,条款完备 (四)办证程序符合规定。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,应当拒绝公证,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部、财政部、物价局制定的《公证费收费规定》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。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。 公证书格式(一) 赠 与 公 证 书 ( )××证字第××号 兹证明×××(男或女,×××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住××省×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××省××县公证处 公证员: ××××年×月×日 公证书格式(二) 受 赠 公 证 书 ( )××字第××号 兹证明×××(男或女,×××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在××省×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××省××县公证处 公证员: ××××年×月×日 公证书格式(三) 赠与合同公证书 ( )××证字第××号 兹证明赠与人×××(男或女,×××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住×× 中华人民共和国××省××县公证处 公证员: ××××年×月×日 |